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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瑞安市鞋革行业协会章程
(草 案)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瑞安市鞋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Ruian Shoe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RSL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生产经营胶鞋、旅游鞋、注塑鞋、皮鞋、拖鞋、雨靴等同行业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心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瑞安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万松东路罗阳大厦A单元1001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二) 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 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并配合贯彻实施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由本会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监督、促进整改;
    (六) 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七)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八) 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 组织本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
    (十) 开展国内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交流;
  (十一) 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二) 创办协会信息刊物;
  (十三)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四)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 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申请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蠢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理事扩大会议表决修改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瑞安市鞋革行业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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