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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对接”
发布时间:2007-12-26 9:56:16 关闭

     浙江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衔接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使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便捷申请劳动仲裁。

  浙江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的《关于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对的免除审查制度,即对于符合劳动仲裁机构缓收或免收仲裁费条件且尚未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同意缓收或免收仲裁费的函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劳动仲裁机构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缓交或免交仲裁费用的,也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而是先作出缓交仲裁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免收仲裁费。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予以免收。对于其他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给予减收或免收。

  此外,这个省还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败诉(部分败诉)方为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应当免收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败诉(部分败诉)方为未获得法律援助当事人,但符合减收、免收劳动仲裁费用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也应当减收或免收其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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